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國家賠償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稅籍清單上使用人之記載,得否援為合法占有土地之認定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扣押命令之異議與執行 對於已滿14歲之男女強制性交有何刑責? 最高限額抵押權 公示送達(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60014597號、1060014105號)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