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Q: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了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但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行政機關必須要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才可以調整或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於很難履行調整契約的內容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4項,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Share this : 其他QA 既成水路應可類推適用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三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76號判決】 擄人勒贖罪的減輕規定 偷拍性愛過程,成立犯罪嗎? 繼承人有哪些?繼承權有無順序? 借款人未依約還款時,貸與人如何主張權利?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