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行政契約 何謂共有部分? 何謂共有部分? Q:何謂共有部分? A:按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共有部分是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在構造上和使用上都不具獨立性。 所謂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例如公共樓梯間、走廊、屋頂、外牆等,而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則例如消防設備、水塔、機房等。 另外為了發揮物盡其用之目的,民法第799條第3項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Share this : 其他QA 我只有借菜刀給他,他卻拿我借給他的刀去殺人,我也成立犯罪嗎? 什麼時候是既遂犯?什麼時候是未遂犯? 【司法院釋字第758號】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關係爭議者─由普通法院審判! 優先承買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