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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法規(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令)

  •  法規新訊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之規定,勞工的勞動時日以七日作為一個週期,當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日。

  但日前勞動部做出一則新的行政函釋(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令),此函釋針對特定之行業別,基於公眾生活便利、工作內容之特性,致使勞工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允許例外透過事前取得勞工的同意,於二周期內調整原訂之例假,使兩個例假其間至多可間隔12日,而排除了勞基法第36條之適用。
  勞動部為落實此依函釋,訂定了「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應行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生效),依據此注意事項,若雇主與勞工協商調整例假時,應於事前至勞動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登錄系統」作登錄,若雇主未依注意事項辦理登錄,致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情事者,則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等規定,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法規小辭典

勞基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勞基法第80條之1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 相關資訊連結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登錄系統 :

http://labweb.mol.gov.tw/VacationReg/zh-tw/inform_New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令:

http://gazette.nat.gov.tw/…/e…/ch08/type2/gov82/num21/Eg.htm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應行注意事項: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2.aspx?lsid=FL08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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