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商事法類 判決解析 私自引接電線,繞越電表而改動電表外線路,致實際用電,未經電表計量,以節省電費,成立什麼犯罪? 私自引接電線,繞越電表而改動電表外線路,致實際用電,未經電表計量,以節省電費,成立什麼犯罪? Q:私自引接電線,繞越電表而改動電表外線路,致實際用電,未經電表計量,以節省電費,成立什麼犯罪? A:依照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因此電能在竊盜罪章中,屬於動產,而若行為人竊取電能,也會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 Share this : 其他QA 撤銷違法的授益處分是否屬於侵益處分? 保險契約之據實說明義務【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保險上字第12號】 提起確認訴訟之要件【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669號】 何謂動產質權? 夫妻協議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