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商事法類 票據法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Q: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了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但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行政機關必須要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才可以調整或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於很難履行調整契約的內容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4項,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Share this : 其他QA 人民與行政機關對於土地有無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有所爭執,人民該怎麼救濟? 我懷孕了,但我和男朋友都不想把小孩生下來,他親自幫我墮胎,他會成立犯罪嗎? 何謂提單? 海事優先權與抵押權及留置權之位次如何競合? 其中一方不配合離婚登記,應該怎麼辦?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