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非訟事件 判決解析 何謂行政契約的「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何謂行政契約的「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Q:何謂行政契約的「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A:當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訂立行政契約時,依據「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雙方在履行義務時,若是對於彼此間的義務有所爭執,行政機關只能用行政契約的形式來達成其行政目的,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的方式來要求人民履約。此時行政機關不能以行政處分的方式來要求人民履約,此為避免行政機關以平等的地位與人民簽訂行政契約後,又再改成以高權的地位來要求人民履約。 Share this : 其他QA 於行政訴訟程序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是否必須先經過協議先行程序? 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是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 【司法院釋字第749號】定期禁業及吊銷駕照─違憲! 受脅迫或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能撤銷嗎? 僱傭、委任、承攬,該怎麼區分?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