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非訟事件 支付命令篇 何謂行政契約的「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何謂行政契約的「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Q:何謂行政契約的「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A:當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訂立行政契約時,依據「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雙方在履行義務時,若是對於彼此間的義務有所爭執,行政機關只能用行政契約的形式來達成其行政目的,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的方式來要求人民履約。此時行政機關不能以行政處分的方式來要求人民履約,此為避免行政機關以平等的地位與人民簽訂行政契約後,又再改成以高權的地位來要求人民履約。 Share this : 其他QA 罷免投票日當天要上班上課,是否放假?(勞動條2字第1060132365號、中選人字第1063750361號) 契約與不當得利為不相容之請求權基礎【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 何謂判決離婚的重大事由要件? 買到瑕疵品該怎麼辦? 租賃債務之擔保-法定留置權與押租金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