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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Q:我該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A:

(一)  支付命令聲請人,必須向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以便債務人聲明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二)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事項(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

     1.兩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管轄法院。

(三) 就所請求之事項必須釋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

(四)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五) 必須繳聲請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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