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不動產建築篇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Q: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了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但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行政機關必須要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才可以調整或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於很難履行調整契約的內容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4項,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Share this : 其他QA 諭知保安處分或延長保安處分期間,是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 我懷孕了,但我不想把小孩生下來,我去墮胎會成立犯罪嗎? 我只有借菜刀給他,他卻拿我借給他的刀去殺人,我也成立犯罪嗎? 能否立遺囑只將遺產只留給一人? 贈與人之窮困抗辯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