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不動產建築篇 何謂共有部分? 何謂共有部分? Q:何謂共有部分? A:按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共有部分是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在構造上和使用上都不具獨立性。 所謂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例如公共樓梯間、走廊、屋頂、外牆等,而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則例如消防設備、水塔、機房等。 另外為了發揮物盡其用之目的,民法第799條第3項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Share this : 其他QA 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因天災或人為因素毀損滅失,抵押權是否消滅? 誰可提出通姦之告訴? 企業經營者就「安全性欠缺」證明其無過失時,還要負責嗎? 公司解散,人格亦即歸於消滅? 合夥與公司的不同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