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不動產建築篇 何謂共有部分? 何謂共有部分? Q:何謂共有部分? A:按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共有部分是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在構造上和使用上都不具獨立性。 所謂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例如公共樓梯間、走廊、屋頂、外牆等,而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則例如消防設備、水塔、機房等。 另外為了發揮物盡其用之目的,民法第799條第3項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Share this : 其他QA 稅籍清單上使用人之記載,得否援為合法占有土地之認定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款的加重竊盜罪? 如何追還被詐欺的財產? 通姦罪之告訴期間如何起算? 贈與人之責任減免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