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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區分所有權?

Q:何謂區分所有權?

 

A: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也就是說,公寓大廈的所有權型態有別於一物一物權的概念,在法律上和事實上將建築物區分為數個獨立的部分,和其他共有部分結合,而成為一個獨立的不動產客體,例如住戶各自有房屋的獨立所有權,而樓梯間、走道是住戶共同享有所有權。

 

實務見解:

按區分所有建物,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乃就建築物而言,亦即就一建築物之特定部分(專有部分)各自得成為單獨所有權之標的,該專有部分與其他該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人全體共有之共同部分組合而成為一區分所有權。故一建築物得原始或繼受而由數人各自取得建物區分所有權,亦得由一人原始取得後就建築物為區分所有權之登記(民法第799條之2)(最高法院 101 年台抗字第 788 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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