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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越界的建築物是否為房屋?

Q:如何判斷越界的建築物是否為房屋?

 

A:法律希望嚇阻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而賦予物權人財產原則的保護,所以使其可以在侵權發生後要求拆屋還地,不過有時候改採補償原則,是因為不希望將已完工的經濟資源拆除。但若越界物價值越低,拆除所造成的社會總成本越低,則拆除的機會就越高,尤其擴建部分的價值通常遠低於房屋本體,若拆除擴建部分又不影響房屋本體之完整與其經濟價值,則應該選擇拆除。

而依法律規定越界物必須是房屋或是房屋價值相當的其他建築物,依照實務見解認為,如果是牆垣、豬欄、狗舍等屋外定著物就不是房屋,可以直接拆除。

另外,若拆除房屋本體之外的越界加蓋、擴建部分,不會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則被越界者可以請求拆除越界物。

 

實務見解:

1.民法第796條所謂越界建築,其建築物必為房屋,苟屬非房屋構成部分之牆垣、豬欄、狗舍或屋外之簡陋廚廁,尚不能謂有該條之適用(最高法院 59 年台上字第 1799 號判例)。

2.牆垣非房屋構成部分,如有越界建築,不論鄰地所有人是否知情而不即提出異議,要無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適用。上訴人之圍牆既確有越界情事,縱令占地無幾,被上訴人亦無容忍之義務,即非不得請求拆除(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1112 號判例)。

3.民法第796條所定鄰地所有人之忍受義務,係為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之整體,有一部分逾越疆界,若予拆除,勢將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而設。倘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原無礙於所建房屋之整體,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 67 年台上字第 800 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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