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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對於子女之會面交往方法協議不成怎麼辦?

Q:離婚夫妻對於子女之會面交往方法協議不成怎麼辦?

 

A:會面交往權是本於親子關係而生的自然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因此按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親權),原則上由夫妻協議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但是協議不利於子女者,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為子女之利益改定。如果協議不成或未協議時,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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