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監護權篇 離婚夫妻對於子女之會面交往方法協議不成怎麼辦? 離婚夫妻對於子女之會面交往方法協議不成怎麼辦? Q:離婚夫妻對於子女之會面交往方法協議不成怎麼辦? A:會面交往權是本於親子關係而生的自然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因此按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親權),原則上由夫妻協議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但是協議不利於子女者,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為子女之利益改定。如果協議不成或未協議時,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酌定。 Share this : 其他QA 夫妻之一方阻撓無監護權之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時怎麼辦? 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如何與未成年子女交往會面? 何謂共同監護? 夫妻裁判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 夫妻協議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