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民事訴訟程序篇 私自引接電線,繞越電表而改動電表外線路,致實際用電,未經電表計量,以節省電費,成立什麼犯罪? 私自引接電線,繞越電表而改動電表外線路,致實際用電,未經電表計量,以節省電費,成立什麼犯罪? Q:私自引接電線,繞越電表而改動電表外線路,致實際用電,未經電表計量,以節省電費,成立什麼犯罪? A:依照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因此電能在竊盜罪章中,屬於動產,而若行為人竊取電能,也會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 Share this : 其他QA 票據前後手間的票據原因關係舉證責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 何謂其他種類行政罰? 何謂責付? 和解筆錄可否為執行名義? 關於網路購物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