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贈與篇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何謂依法行政原則? 罷免投票日當天要上班上課,是否放假?(勞動條2字第1060132365號、中選人字第1063750361號) 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刑法第321條第4款的加重竊盜罪? 【司法院釋字第746號】加徵滯納利息─違憲!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僅有一線之隔?!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