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租賃篇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內政部撤銷定居許可之行政處分,若已對該行政處分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並且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在該行政處分尚未確定前,是否可以停止強制出境? 禁止結婚之親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上字第87號】 夫妻之一方阻撓無監護權之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時怎麼辦? 所有案件都能上訴到第三審嗎? 合夥與公司的不同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