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誣告」?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據以誣告論罪。」
本事件中,陳姓女子被老闆控訴侵占款項,因而對老闆提出襲臀之性騷擾行為告訴,但對於其供詞陳小姐無法提出於有利自己的人證與物證,而與陳女一同工作之母親並不知悉此事,檢方認為與常理不符,進而認為陳女係遭林男提出侵占告訴,心生不滿始誣告,其犯行應可認定,全案依誣告罪嫌提起公訴。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38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