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定義所謂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實際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基本上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適用至本案,網路購物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通訊交易,消費者使用網路、通訊交易,得在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該業者向消費者要求負擔運費一百元,明顯違法。如民眾於網路購物退貨時遇到業者要求負擔運費,建議可向消保會申訴。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
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