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周姓男子因酒精過量痛毆自己女友,已涉有傷害罪,雖說女友事後不提告,但還是要小心,別因為一時酒興,釀成大禍。
由本件可得知不管是酒後傷人或隨便痛毆人,只要有明顯傷痕並前往醫院驗傷後至警局報案,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必須受害者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起告訴,檢警才得偵辦。如若雙方達成和解,被害人將得撤回告訴。
何謂告訴乃論?
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如當事人間在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針對賠償的條件達成和解者,將可撤回告訴,但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依同一事實事由再提出告訴。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罪。
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I.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