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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致敬」還是「侵權」?法院將針對個案進行判斷!

2026-07-13

前言

 智慧財產局日前表示,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創作內容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即屬該法所保護之著作,按同法第10條本文規定,並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又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自行清唱之旋律,如屬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且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可能屬同法第7條之1第1項之表演而受保護。

 智慧局說明,所謂「改作」係指利用已存在之著作予以改作並加入原創性所產生的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係各自獨立,按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另外享有著作權,因此,如將他人創作之旋律另為創作,而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者,就該另為創作之部分,享有獨立之「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保護。惟按同法第28條本文規定,改作者如未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逕行將他人著作另為「改作」,仍涉及侵害原著作之改作權,而有民、刑事責任,尚不得以不知著作財產權人而主張免除法律責任,僅不影響其所創作「衍生著作」之保護。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個案究竟是借用概念?還是抄襲受著作權保護的表達?並非總是如此清楚。

若有爭議,仍要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而法院會從「有沒有看過原作?」、「像不像?」兩方面來認定是否構成抄襲。至於「致敬」是否會踩到著作權紅線?必須強調的是,致敬「不一定等於」合理化後續利用行為雖然致敬往往出於善意,但從法律角度來看「致敬」在客觀上仍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

實務上經常看到,有人將他人著作重製成搞笑版本,因為是搞笑、反諷,不太可能取得原著作人同意,但重製者發揮創意,搞笑版本反而更受歡迎,部分國家的法院認為,詼諧仿作與原先著作是不同市場,未必會侵蝕原本市場,且賦予原作新的意涵,認為是合理使用,但也有遭法院認定侵權的案例。因此,詼諧仿作被認為是著作權灰色地帶,仍須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運用上仍要謹慎。

 

法學小辭典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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