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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新訊】兒童托育服務法三讀通過!

2026-04-21

前言

 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明定若托育相關人員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等,最高可處六十萬元罰鍰,並要求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影像至少保留三十天,並應上傳至主管機關建置的系統儲存,強化托育管理機制,並提升家長與兒童權益保障。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兒童托育服務法」所稱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又為確保兒童托育服務品質,提升公共托育服務量能,支持人民兼顧育兒與工作,建構完善托育體系,故本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特別法,未規範的相關兒童權益事項,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為了提高居家托育法律位階及執業資格,新法將輔導管理機制提升法律位階,明訂「居家托育」專章,未來具托育專業人員資格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取得居家托育服務證書後,才可提供居家托育服務。而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居家托育人員的監督及檢查,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時,不得藉故藏匿兒童。同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全國一致托育機構評鑑指標,且托育機構應訂定管理計畫、確實執行,並應公開人員資格、收托人數、收退費項目等資訊,以利民眾查詢,以強化托育機構透明度及管理規範。

 基於保護兒童人身安全與發生兒虐案件時,得查知相關事實並確保證據保存,以利釐清責任歸屬,因此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三十日並將影像上傳至雲端異地備份保全證據,強化不當對待(照顧)案件處理機制。罰則部分,則參考參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規定,往後托育相關人員若對兒童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等行為,將處行為人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保障受托兒童權益。

 為因應家長需求提供多元化托育型態,新法將公共托育家園正名入法,以完備法制化管理與輔導,同時新增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及職場互助式托育機構型態,並強化定點臨時托育服務管理規定,提供家長多元托育選擇。此外並放寬公有不動產以無償方式提供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運用學校餘裕空間辦理托育機構免予變更使用執照,加速公共化托育機構設置,以回應家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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