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女子明知自己無支付消費帳款之能力及意願,竟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使餐廳店員誤認其有付費用餐之意願,乃將餐點供其食用,詎女子用餐完畢,方向店員表示其身無分文無法付帳,店員始知受騙。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又女子屢以相同手法吃霸王餐,且事後未賠償餐廳損失,不宜再予以輕縱,應從重量刑,經檢方具體求刑六月以上。
女子進入餐廳點餐,係傳達出「將付費」之訊息,是以詐騙手法讓餐廳誤以為其會支付吃飯的費用,女子騙到免於支付吃飯的費用,構成詐欺得利罪之刑責。其對於餐廳的損失,也應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負擔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
法學小辭典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17條
I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II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III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