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勞基法所定「事後補假休息」 應於工作結束後旋即補休 返回列表 勞基法所定「事後補假休息」 應於工作結束後旋即補休 2024-07-31 前言 勞動部日前表示,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同法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其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勞工於前開情況工作雖具有特殊性,惟為使其以調節身心、消除疲勞,避免連續工作多日致有過勞之虞,「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惟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24日(78)台勞動2字第25237號函、勞動部109年12月3勞動條3字第1090131037號函,勞雇雙方可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為之。 此外,參照勞動部113年7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130148423號函,於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前提下,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三十日內為之,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十三日。 法學小辭典 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 I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II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3-03-24 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 憲法法庭:部分違憲 2019-05-29 【修法新訊】民法新增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 2019-05-01 勞動節的勞工權益! 2018-11-07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2017-06-19 『從媽媽嘴案看雇主之連帶責任!』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