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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公共安全及消防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的保障,草案第21條之1規定儲存化學品的倉庫及儲存場所於火災發生時,管理權人須立即提供相關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並增訂是類場所及工廠平時備置資訊的義務。草案第21條之2增訂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儲存場所的管理權人,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具有危害性化學品的危害風險標示板,以提供消防救災人員第一時間搶救的危害風險辨識。各級消防機關應依草案第25條之2規定,設置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且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成員依草案第25條之3的規定,應至少有一人為消防基層人員。
行政院指出,為確保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的安全及對其揭弊的保護,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草案第15條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將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及提高廠商平時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責,同時草案第40條新增發生火災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或達管制量三十倍危險物品場所,未依消防防護計畫或防災計畫執行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業務,可處兩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若未訂定消防防災計畫或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該二計畫執行避難疏散,發生火災致人於死的話,依草案第35條的規定,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七年刑責。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若儲存化學品的倉庫及儲存場所發生火災,場所管理權人未提供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或指派專人到場協助,草案第43條之1提高罰鍰額度上限為三百萬元。若各級消防機關未依規定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未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未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的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或措施的話,依草案第43條之2可處兩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