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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依現行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應取用中文姓名,若姓名文字未使用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的文字者,不予登記。為落實語言平等權,未來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而不受中文文字的限制,以真實反映原住民族傳統族語及文化。
有鑑於各族群命名習俗文化不同,此次也於現行姓名條例第9條增訂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得申請改名。同時,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以傳統姓名登記者,同條例第1條則增訂得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鼓勵原住民族傳承族人的文化,維護原住民族的文化慣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