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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

2022-01-06

本案提要
 
有原住民因年邁罹病的母親想吃傳統野味而上山打獵,被控以撿拾取得的土造長槍捕獵野生保育類動物,遭判刑定讞後引發原住民打獵文化爭議,檢察總長因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以有違憲疑慮,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803號解釋。
 新聞來源
最高法院審理非常上訴案指出,原確定判決說明原住民撿拾的槍枝並非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許方式製造,與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有關自製獵槍的要件不同;且釋字第803號解釋雖認定對於自製獵槍規範不足,不符合原住民安全合法狩獵的要求,但並無影響原確定判決的論斷。
 
此外,原住民基於傳統飲食文化,從事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的行為,應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容許的範圍,且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目的,而不具營利性者,可獵捕野生動物。
然而即使限於非營利性自用仍不得任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由於原住民供稱知悉為祭儀而狩獵需事前申請許可,但他未事前申請,也非因傳統文化或祭儀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自應論以刑罰。因此最高法院難認上訴意旨為有理由,駁回非常上訴。
 
法學小辭典
 
本案爭點
 
  •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以自製者為限,始能免除刑罰,且不及於空氣槍,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 2、103 年 6 月 10 日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款,就「自製獵槍」之定義規定,是否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第 12 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
  • 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是否包含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
  • 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2 項前段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第 4 款規定有關申請期限及程序、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中動物種類及數量部分,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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