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編故事
甲對於未成年之乙提起訴訟,未列其法定代理人,第一審法院未命補正,而遽為實體上之判決,嗣乙於上訴審程序進行時,達於成年,追認其以前之訴訟行為。
#問:乙嗣後追認之行為,是否補正第一審起訴要件之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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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本案中甲對於尚未成年之乙,提起訴訟,顯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情形,第一審法院未命補正,而遽為實體上之判決,自屬違法,惟因於嗣後上訴程序中,乙達於成年,而追認其以前之訴訟行為時,依民事訴訟法第48條之規定,於能力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故此時一審之訴訟瑕疵因乙事後追認而有效,甲亦不必對乙復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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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民事訴訟法第48條
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