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規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再者,同法第21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二、依法條解釋可得知:
爭點1:生理假應如何給薪?是否併入全年病假計算?
生理假天數計算及給薪方式,無論併入或不併入在30日以內,皆以病假(半薪)辦理;其逾30日之生理假,不併入病假計算,惟其支薪方式,仍依病假辦理-以半薪發給。亦言之,女性工作者一年有12天的生理假(1天/月)除不併入病假計算的3日外,剩餘的9天會從30日/年的病假中扣除之。惟一般的病假如逾30日者,雇主可不發薪(公司有更完善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但逾30日者如屬生理假,依法雇主仍應支付半薪。
爭點2:生理假是否扣發全勤獎金?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生理假」既然屬病假性質,則理應依病假規定辦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亦言之,在婚、喪、公傷病及公假以外之假,雇主依法可扣發全勤獎金。
惟依兩性平等法第21條第2項明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故勞工申請「生理假」時,無論其是否已逾30日,雇主均不可以藉以扣發全勤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