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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抽水設備抽河水洗車,觸犯竊盜罪

2017-06-28

【#發燒新聞放大鏡】

  • 案例事實

      新北市一名工人,駕駛水車到擅自抽取基隆河水,載回工地灑水、洗車使用,遭民眾拍照檢舉,經水利署水資源局查證屬實,向基隆地檢署提出告發,檢方偵辦後,依竊盗罪嫌提起公訴。

(圖片引自維基百科)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的動產者,為竊盜罪。
     本案中行為人使用抽水設備抽取河水,作為自行灑水、洗車等用途,已構成竊盜行為,且目前全世界都嚴重缺水,水是國家重要的資源,必需有效管理,沒有取得水權時,不得任意取用,否則勢必會嚴重影響到民生、農業用水,故行為人此大量用水之行為,侵害法益並非微小,檢察官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嫌將男子起訴。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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