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載小姐賣淫 運將被當馬伕送辦 法官還清白 返回列表 載小姐賣淫 運將被當馬伕送辦 法官還清白 2016-05-24 案例事實 計程車運將載陳姓女子到摩鐵,陳女要求他在摩鐵外等候,自己到房間賣淫,運將被喬裝尋芳客的警員當成馬伕送辦。檢方認為,計程車駕駛座後方置物袋內,查扣3個保險套;且李男在摩鐵門口等待,卻未追問陳女為何去摩鐵等,與常情不符,將他起訴。 但法官認為,計程車以計程跳表收費,未與陳女拆帳,且計程車等候客人不足為奇,也無從過問乘客去哪裡及做什麼,加上陳女為他作證,她沒告知要去做什麼。認定男姓運將不是馬伕,判無罪。 (圖片引自蘋果日報)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本案客觀上運將雖有戴小姐去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但運將主觀上並無戴小姐從事性交易及營利之故意,簡單來說,運將對於小姐去旅館是從事性交易並不知情,且未拆帳,自不符合刑法第231條圖利使用性交猥褻罪。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16-02-17 按摩玩1/3套 小姐不脫衣打手槍 2015-11-30 警察誘捕取證,手段應如何拿捏?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