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lysis新聞解析

您好~您尚未登入    

載小姐賣淫 運將被當馬伕送辦 法官還清白

2016-05-24

  • 案例事實

      計程車運將載陳姓女子到摩鐵,陳女要求他在摩鐵外等候,自己到房間賣淫,運將被喬裝尋芳客的警員當成馬伕送辦。檢方認為,計程車駕駛座後方置物袋內,查扣3個保險套;且李男在摩鐵門口等待,卻未追問陳女為何去摩鐵等,與常情不符,將他起訴。

      但法官認為,計程車以計程跳表收費,未與陳女拆帳,且計程車等候客人不足為奇,也無從過問乘客去哪裡及做什麼,加上陳女為他作證,她沒告知要去做什麼。認定男姓運將不是馬伕,判無罪。


(圖片引自蘋果日報)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本案客觀上運將雖有戴小姐去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但運將主觀上並無戴小姐從事性交易及營利之故意,簡單來說,運將對於小姐去旅館是從事性交易並不知情,且未拆帳,自不符合刑法第231條圖利使用性交猥褻罪。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