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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蒨蓉撞傷身障者 和解破局

2016-03-16

  • 案例事實

      藝人李蒨蓉去年登上停放在陸軍航特部601旅的阿帕契直升機,還拍照PO臉書,引發喧然大波,事發沒幾天又因恍神,在北市信義區違規駕車撞傷古姓身障騎士,李女上月被依過失傷害起訴,台北地院今首度安排雙方調解,古男要求賠償150萬元,但因李女的保險公司只願理賠30萬元,雙方金額差距過大,調解破局,全案將由法官開庭審理。

 

 (圖片引自蘋果日報)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何謂和解?

      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意即雙方各退一步,止爭息訟,通常是侵權方賠償被害方一定的金額,或是回復損害,使被害方感受到誠意,而不進入訴訟程序或撤回訴訟程序的方式。

 

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本件車禍計算賠償金額應有,
一、 喪失或減少勞動力之賠償:停薪及停業、或未來工作能力薪資減少等。
二、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費用:如因醫療所支出之交通費、購買輪椅拐杖、輔助生活之物品,及看護照顧等,縱使看護是親友照顧,亦可請求賠償。
三、 醫療費用:如醫療、復健費用,中醫治療、調養費用等。
四、 精神損害:因受傷所造成身體上的不適,而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可請求精神賠償,一般都是依雙方社會、經濟地位及傷害程度而定。
五、 原則上只要與該事故有因果關係的狀況,均可請求。

 

  • 法規小辭典

民法193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5條第1項前段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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