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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刑正義之後,正義了嗎?

2020-09-29

『私刑正義之後,正義了嗎?』

案例事實

有男子用磁鐵吸引娃娃機機臺內的商品到洞口後偷走,經臺主從店內即時監視器畫面,發現男子正在偷竊,於是駕車到場後尾隨騎機車離開的男子,中途攔下後,強行取走機車鑰匙和身上的商品,並要求賠償十萬元,否則不讓他離開,並要帶他去山上看風景。男子則佯裝向家人籌錢,趁機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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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新聞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927/1818972.htm

法源法律網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71774.00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強制罪簡析

我國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強暴」,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非以被害人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而使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妨害被害人在法律上所得為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等均屬之,且行為手段與目的間須欠缺關連性,因此雖然行為人是致力於合法的目的,所採取的也是合法的手段,然而所使用的手段與所求的目的不符合比例時,即屬欠缺關聯性。

實務上,強制罪只要有強暴脅迫逼使人做無義務的事情即可成案。

本案中,承審法官最後表示,男子縱使是竊盜準現行犯,但臺主並無將男子送交檢警的舉動,主觀上無保全刑事訴訟用意,且男子並非自願交付商品及現金,而是臺主逕行取走,並認賠償金額不足,才又恫稱若不賠償十萬元,就不讓男子離開。是男子趁機報警處理,才恢復得自由離去狀態,認為臺主確有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男子自由離去,因此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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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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