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強制罪簡析
我國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強暴」,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非以被害人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而使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妨害被害人在法律上所得為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等均屬之,且行為手段與目的間須欠缺關連性,因此雖然行為人是致力於合法的目的,所採取的也是合法的手段,然而所使用的手段與所求的目的不符合比例時,即屬欠缺關聯性。
實務上,強制罪只要有強暴脅迫逼使人做無義務的事情即可成案。
本案中,承審法官最後表示,男子縱使是竊盜準現行犯,但臺主並無將男子送交檢警的舉動,主觀上無保全刑事訴訟用意,且男子並非自願交付商品及現金,而是臺主逕行取走,並認賠償金額不足,才又恫稱若不賠償十萬元,就不讓男子離開。是男子趁機報警處理,才恢復得自由離去狀態,認為臺主確有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男子自由離去,因此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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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