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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上之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範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2020-08-10

『工程契約上之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範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工程施作因天候、增加工項或廠商因素致施工逾期,應屬一般有經驗之專業廠商於投標時所得合理預見或得採取避險措施,非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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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旨

情事變更原則旨在對於契約成立或法律關係發生後,為法律效果發生原因之法律要件基礎或環境,於法律效力終了前,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變動,如仍貫徹原定之法律效果,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加以公平裁量,以調整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使之趨於公平之結果。而工程施作因天候、增加工項或廠商因素致施工逾期,應屬一般有經驗之專業廠商於投標時所得合理預見或得採取避險措施之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新聞來源

 

案例改編故事

甲公司與比奇堡市政府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由甲公司負責辦理比奇堡垃圾山清除工程之專案管理及監造技術服務,系爭工程嗣後經甲公司發包予丙公司施作,經丙公司開工後,原訂5年完工,惟因比奇堡市府議會審議延宕停工2年、因天災及土石清運展延1年、新增工項增加工期3個月,總工程迄於開工日起8年3個月後完工。

甲公司遂向比奇堡市政府主張,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展延工期共3年3個月,增加履約成本,非締約時所得預料,市府應給付其因此所增加之服務費。

惟比奇堡市政府抗辯主張,依據甲公司於締約時所提出之服務建議書,甲公司即已知悉系爭工程之土石方處理計畫須經比奇堡市議會審核通過方可施工,且工程施工因天候或技術面無法施作,因此所新增之工項致施工逾期,為甲公司簽約時所能預,甲公司自不得主張情勢變更請求加給服務費。

問:甲公司主張情勢變更,請求比奇堡市府加給服務費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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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之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係指於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情事變更原則之構成要件為,須為訂約基礎之事實發生變更、須該變更為訂約時無法預料、須該變更非可歸責於雙方事人、須該變更發生於契約成立後履行完畢前、須該變更致原有效果顯失公平。

  本案中,承審法官認為,民法所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旨在對於契約成立或法律關係發生後,為法律效果發生原因之法律要件基礎或環境,於法律效力終了前,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變動,如仍貫徹原定之法律效果,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加以公平裁量,以合理分配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進而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以調整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使之趨於公平之結果。而工程施作因天候、增加工項或廠商因素致施工逾期,應屬一般有經驗之專業廠商於投標時所得合理預見或得採取避險措施之範圍,且稽諸雙方契約約定,防汛期期間,甲公司應依比奇堡市環保局防汛期防災、救災及善後處理方案辦理應變,則比奇堡市府抗辯工程施工因天候、增加工項或施工廠商之因素致施工逾期,為甲公司於簽約時所能預見,不得依情勢變更規定請求加給服務費等語不無足取。

  再者,又系爭工程因比奇堡市議會審議延宕停工2年,甲公司於停工期間是否提供服務?如有,其提供服務之內容為何?與原訂工期內之服務是否相同?亦尚有研究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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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227-2條第1項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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