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在台灣,夾娃娃機風潮早在90年代從日本傳入台灣,引發的熱潮至今未退,在台灣大街小巷、夜市裡仍然看見許多夾娃娃機台,即便線上遊戲來襲,仍然不減民眾對夾娃娃機的熱愛。最早第一代的夾娃娃機是由日本SEGA公司發明,名為「UFO CATCHER」,大約從1994到1996年之間引進台灣,當時來台灣的機台皆為「二爪」設計,因為新奇有趣,很快地在大街小巷掀起風潮,保守估計全台灣的機台數量多達10萬台。又近來很多商業地區因為租金及人事成本上漲,致使很多商店經營者不堪負荷,因此倒店了,有些店面就由夾娃娃機進駐,且通常無人化管理且24小時經營,此類型經營化,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然,此夾娃娃機常因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而遭警方查緝,夾娃娃機適法性問題,為本文所探討之重點。
貳、夾娃娃機與選物販賣機之異同
一、早期夾娃娃機因經濟部89年4月18日經商7字第89206907號函:『如係提供消費者利用電力及機器手臂抓取物品…,係取決於消費者之技術及熟練程度,故仍屬前開條文所稱之電子遊戲機。』故來函說明中『…內裝物品未標售價格販售,…投入10元硬幣一枚,利用夾務機選定物品…,』則本案機具之設計並無標價販賣之流程,且消費者是否取得物品,係取決於技術於熟練程度,符合本部上開函內容,屬電子遊戲機等,可知因機台因具有涉悻性,係為電子遊戲機。
二、又「選物販賣機二代」與「選物販賣機」,兩者是分別送審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核可之非屬電子遊戲機,其外觀、名稱雖相似,但操作流程並不相同:
(一)「選物販賣機」為經濟部於中華民國89年5月18日以經商字(89)商字第89209312號評鑑通過之非屬電子遊戲機,其操作流程:投入硬幣→操作取物→遊戲結束,遊戲說明:投入對等價格取物,取得物品後結束操作,可知,消費者必先投入對應標售之商品金額後,並操作該選物販賣機取得物品,且當下必定會取得該商品。
(二)「選物販賣機二代」為經濟部於中華民國91年10月13日以經商字第09102233020號評鑑通過之非屬電子遊戲機,其操作流程:該機具採用「公開等額」與「機率等額」模式,以提供消費者操作夾具自助選取物品之方式來販賣各式玩具等物品,若未夾中物品,可於設定時間內持續投幣夾物,若連續投幣至等同於物品設定販賣金額時,仍未夾中獎品,則夾物機具將連續輸出強爪模式,至消費者夾中獎品為止,如此之模式,最終將視同消費者以標價購買,是以經濟部所核准選物販賣機二代遊戲流程之玩法,並未排除投十元硬幣仍有夾取之可能,此亦為該遊戲機台原先設計之使用模式之一,並不因此即改變該選物販賣機二代機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屬性。
(三)綜上,「選物販賣機二代」與「選物販賣機」,兩者是分別送審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核可之非屬電子遊戲機,雖外觀、名稱相似,但操作流程與送請評鑑之日期均不相同,實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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