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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都無心經營,該如何辦理公司解散程序?

2023-10-12

江楷強

律師

【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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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經營事業真的不容易,當幾個好友共同出錢出力創辦公司,但幾年下來歷經市場變化、疫情打擊、股東間的諸多摩擦,主要經營的大股東無心再經營,無經營權的小股東也無力接手,股東們想趁著公司還有殘餘價值,希望解散公司拿回資金,這時該怎麼做?

 

本篇文章以台灣中小企業最常見的「有限公司」為例,說明相關的解散、清算程序。

 

一、股東決議解散

(一)依不同的情形,公司法定有不同的解散方式,如果多數股東都有意解散,最簡便的就是透過股東決議方式解散。在有限公司,如有股東表決權2/3以上同意(公司法第133條1項),就可合法解散公司。

 

(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應備文件可參閱經濟部商業司網站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730&sub=20)

 

二、清算程序

(一)為什麼要進行清算?

公司營運期間涉及許多資金往來、稅務問題,所以絕對不是股東決議解散後就可以馬上分配公司財產,這肯定違法且會涉及刑事責任(公司法第90條)!

 

因此有限公司在多數股東決議解散後,還必須經過「清算」的程序,由清算人將公司正在進行之業務了結、收取客戶積欠的款項、償還積欠的債務、申報及繳納稅款、計算及分派盈餘虧損,最後分派公司剩餘財產,如此才算正式完成公司解散的程序。

 

(二)有限公司進行清算之相關程序

1.選清算人:

原則上每位股東都是清算人,但股東也可另行決議選任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應注意的是,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等同公司負責人,也就是清算人要認真、盡責執行清算人的工作,如果執行職務過程對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損害,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95條)。

 

2.清算人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就任(公司法第83條)。

聲報書狀範例及應準備文件,可由以下網站下載(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5-56934-cd3c3-1.html)

 

3.清算人工作:

(1)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公司法第

87條)。

(2)註銷稅籍登記(營業稅法第30條)。

(3)稅務申報、繳納稅款(所得稅法第75、92條)。

(4)就清算事項,隨時答覆股東詢問之問題(公司法第87條)。

(5)公告、通知債權人報明債權(公司法第88條)。    

(6)清償公司債務後,依比例將公司財產分配各股東(公司法第90、91條)。

(7)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公司法第92

條)。

 

4.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後,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93條)。

聲報書狀範例及應準備文件,可由以下網站下載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5-56933-0e474-1.html)

 

5.公司指定帳冊文件保存人

公司解散及清算過程需提出大量的帳簿、表冊與清算事務相關文件,這些帳冊文件不僅涉及股東、債權人權益,也影響國家稅收之正確性,因此公司法規定應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指定保存人,負責保存相關帳冊文件至少10年。

 

三、結論

 以上說明應該可發現,創辦公司不容易,當有一天不想繼續經營,公司要進行解散清算同樣不容易,尤其清算程序涉及法律、會計複雜流程,清算人依法更負有「善良管理人」的高度注意義務,如有疏忽而造成公司、債權人、股東損害,都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公司法第95條),不僅如此,公司如有積欠稅款情形,清算人甚至可能遭稅務機關限制住居、拘提、管收的風險,因此千萬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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