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台中市一名劉男今年1月間毒駕釀成2死1傷悲劇,為台中地院國民法官第一件審理案,今天開庭審理,家屬哽咽控訴家庭破碎悲痛,請求重判,不要讓他再傷害無辜;檢察官認為劉無照毒駕、累犯,且無減刑理由,建議重判20至22年徒刑,審判長唐中興宣判,依危險駕駛致死罪判10年、肇事逃逸罪判3年,合併執行12年。
洪律師淺談
以往的新聞案件評論,本人都是以第三人視角進行。但本案是本人與另兩位辯護人共同承辦的案件。因此本文將嘗試以實際案件參與人的視角,將本案進行的流程、心得作簡易的分享與討論。
本案為國民法官法施行後,台中地方法院第一件有關危險駕車致死的案件。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不同於一般刑事訴訟進行的通常程序,除了大家比較熟知的引進國民法官一起參與審判程序之外,訴訟程序進行有著巨大的改變,本文粗略地以是否進入法官介入、處理的程序,分為審前階段與審判階段。
一、審前階段
不同於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檢察官調查完畢,認為被告有構成犯罪提起公訴,檢察官除了將起訴書送到法院之外,還會一併將偵查中調查的卷證資料一併送到法院。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則改為檢察官卷證不併送,送到法官手上的只有起訴書,而沒有證據資料。這時候就出現一個問題,如果連法官都沒有卷證資料,被告、辯護人要怎麼理解案情、為被告辯護?國民法官法給的答案就是向檢察官要求開示證據,向檢察官索取檢察官手上有的偵查卷宗證據資料。
因為法官手上已經沒有卷證資料,國民法官法很重要的一個精神、制度,就是審前階段檢辯協商程序,讓檢辯雙方確認對於起訴書記載的內容有沒有意見、被告是進行有罪或無罪答辯、本件爭執點、預計聲請法院進行調查證據的項目等議題。等到檢辯雙方初步釐清本案處理的事項與方向後。法官可能會開檢審辯三方協商會議確認上開事項,或是直接開準備程序程序確認都有可能。本案法官是直接定準備程序確認上開事宜。
二、審判階段
如上所說本文是以法官是否介入、處理訴訟程序,分為審前階段與審判階段。審判階段本案法官是直接定準備程序開庭,準備程序法官主要確認檢辯雙方證據開示的情況、起訴書內容、被告答辯內容、本案案件爭點、有無請求法院調查的證據、檢辯對於對方提出的證據證據能力及有無進行調查的必要性、國民法官選任的有關事項等事項。換句話說,法官開準備程序的目的,在於確認案件進入審理程序的整體審理計畫,本案調查的範圍、調查的方式、國民法官的選任方式,讓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當天的程序可以順暢的進行。
審理當天可以大概分成兩大程序,第一選出國民法官、第二進行審判程序。選任當天會先看實際到庭的人數,抽出預選的名單,抽出後再由檢方、辯方、法官詢問候選人的問題,詢問完畢後,再由檢方、辯方是否對特定候選人請求拒卻表示意見,也就向法官聲請不選任特定候選人擔任候選國民法官。經過詢問、拒卻程序後,再依照抽出順序選出6名國民法官、2名備位國民法官。
選任程序進行完後,國民法官進行宣誓表明會依法公正、誠實審理案件。宣誓完畢,審判長會向國民法官說明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原則及審判程序。之後才會正式進入審判程序,除了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書記官朗讀案由、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審判長告知被告法律上的權利外,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主要強調檢辯雙方主導、進行訴訟程序。略分為開審程序、就被訴事實詢問被告、調查證據、言詞辯論、終局評議、宣示判決。
(一)開審陳述:檢辯雙方說明舉證計畫,也就是會提出什麼證據證明各自的主張。
(二)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檢辯雙方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的經過詢問被告。
(三)調查證據:不同於一般刑事訴訟程序,由法官主導提出、提示調查證據,國民參與審判是由檢辯雙方在法庭內提出、展現可以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包含證人、書證、物證等。另外,需要特別說明者,調查證據主要證明兩方面的事項,第一罪責事項、第二科刑事項。罪責部分,簡單來說就是證明被告是否構成犯罪的證據;科刑事項指的是如果被告構成犯罪,應該判輕判重考量事項的證據。本件主要是檢辯雙方以POWER POINT簡報方式呈現、提示證據讓職業法官、國民法官了解案情。
本件犯罪事實為被告涉嫌在施用毒品後,因為發生交通糾紛,為避免遭警方發現其無照、吸毒後駕車,被告展開一連串的違規駕車行為,並在駕駛過程中發生重大車禍,釀成二死一傷。對此檢察官提出相當多的事證,藉以還原事發經過、讓法官了解案情。
(四)言詞辯論:檢辯雙方就兩個部分進行辯論。第一事實及法律辯論,第二科刑辯論。事實及法律辯論主要是被告是否構成犯罪或構成什麼罪進行辯論。科刑辯論主要是本案該怎麼判進行辯論,包含判多重、判多輕。除此之外,被害人家屬針對科刑意見也會在此階段進行。被告最後陳述後即辯論終結。
本件被告採取認罪答辯,因此辯方辯護主軸主要在科刑辯論,因為本件是重大刑案,被告尚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被害人家屬、告訴代理人針對科刑意見,同樣也花了蠻多的時間、篇幅,並向法院主張應從重量刑。
(五)終局評議、宣示判決:審判程序終結後,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進行討論後做出判決,並進行宣判的儀式。
後記:一個受傷的靈魂,引發的社會悲劇
本次審判程序歷經兩天,第一天主要為被告罪責事項的調查、建立,經過檢察官提出綿密的證據、說明,我相信大家都清楚了解案件的大致經過,甚至大家都不太能理解被告為什麼會從事一連串違規駕駛行為。
本件被告為全部認罪,第二天主要為被告科刑事項的調查、辯論,經過第一天的洗禮,本人在辯方進行科刑辯論前,特別跟法官們、旁聽的人說到,是不是請大家可以先把節奏放慢,我們嘗試著去從被告的角度出發,探求為什麼被告會做出常人無法理解的事情,我們認為被告的故事可以從「一個受傷的靈魂,引發的社會悲劇」這句話來詮釋。
被告從事本案行為的前一年是個受刑人,他可以獲取得社會支持系統只有同居人、獄友,卻在出獄後發現兩人有染,形同所有社會支持系統一夕間全毀,造成他原本的精神疾病加劇,也導致被告重拾毒癮,甚至從事危險駕車的行為。
辯護人的立場並不是要替被告找理由、藉口,只是希望大家在量刑時,可以嘗試同理、理解被告犯罪背後的原因,就像本人撰擬給國民法官的問卷問題,其中就包含認不認同刑罰目的包含教化被告,認不認同刑事訴訟程序要兼顧被告、被害人的權益。或許大家不能苟同被告的行為,但或許可以嘗試同理被告,讓被告還有修補被害人、甚至修補自己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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