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跨境犯罪」日趨猖獗,不過因為管轄權爭議,造成國際治安大漏洞,立法院院會於11/15三讀通過《刑法》第5條,有關境外犯罪管轄權特別規定的修正案,將加重詐欺罪納入適用國外犯罪。
現行《刑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犯罪,若非內亂、外患等重罪,且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適用;因《刑法》的加重詐欺罪,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在境外犯罪,無法適用《刑法》,導致境外詐騙猖獗,修法通過後,未來只要國人在境外犯下加重詐欺罪,即得依台灣刑法處罰,賦予台灣司法機關有優先刑事管轄權。
刑法第5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