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未成年女子擔任借款保證人是否合法有效?
在銀行房屋抵押貸款的實務運作中,如所抵押貸款的房屋是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時,一般會要求該未成年子女作為保證人,如同於本案中之許女,於十歲時因為房屋之共有人,故許父於設定房屋抵押貸款時,其被要求簽名作為貸款保證人,然該保證行為是有效的嗎?
依歷來法院實務上判決之認定,該保證契約應屬無效。
依民法規定,滿7歲以上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契約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惟如該行為損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時,該行為系有瑕疵。而再依民法1088條之規定,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父母有管理、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則不得處分。
本案許女簽屬保證契約之行為,雖經其法定代理人即許父之同意,惟該行為已使許女負擔龐大債務,已嚴重損及許女之利益,且亦違反民法1088條,該處分行為應屬無效。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1087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民法第1088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