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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借款爭議,父債子還?

2015-12-02

  • 案例事實

      實在離譜!台中許姓女子向《蘋果》投訴,指十八年前她僅十歲時,父親用登記在她和兄姊名下的住處,向台灣銀行借貸七百五十萬元,並威脅她們三子女當貸款連帶保證人,後父親無力清償,房子法拍後仍欠債;她上月接到法院執行命令,將按月扣她三分之一薪水去還近一千二百萬元債務。許女說:「我當時才十歲,根本不知簽什麼文件,現銀行向我追債,我就算做到死也還不了,他們(銀行)實在太殘忍!」律師指出,銀行不能將未成年人列為連帶借款人,該份借款合約應無效。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爭點:未成年女子擔任借款保證人是否合法有效?

      在銀行房屋抵押貸款的實務運作中,如所抵押貸款的房屋是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時,一般會要求該未成年子女作為保證人,如同於本案中之許女,於十歲時因為房屋之共有人,故許父於設定房屋抵押貸款時,其被要求簽名作為貸款保證人,然該保證行為是有效的嗎?

      依歷來法院實務上判決之認定,該保證契約應屬無效。

      依民法規定,滿7歲以上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契約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惟如該行為損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時,該行為系有瑕疵。而再依民法1088條之規定,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父母有管理、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則不得處分。

      本案許女簽屬保證契約之行為,雖經其法定代理人即許父之同意,惟該行為已使許女負擔龐大債務,已嚴重損及許女之利益,且亦違反民法1088條,該處分行為應屬無效。

                   
  •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1087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民法第1088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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