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
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的動產者,構成竊盜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如
1.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有竊盜故意。
2.客體須為他人之動產。
3.須有竊取行為:亦即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另刑法第321條,對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有加重處罰之規定。
案件分析
本案中,行為人利用深夜剪斷防盜鐵圍籬並破壞防盜鐵窗進入店內盜取四萬多元現金,客觀上即有竊取行為;又主觀上歹徒亦對他人之動產(本案之動產為四萬元)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明知而為,具有竊盜之故意;從而依照刑法第320、321條之規定,有加重竊盜罪之適用。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