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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機會  大法官釋字805號:違憲

2021-07-19

前言摘要
有民眾因其未成年女兒遭少年侵害,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規定,就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未賦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有違憲侵害人民的程序基本權、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基本權利的疑義,因此聲請釋憲。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未明文賦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其受害情節,以及對非行少年未來環境的調整或性格的矯治必要性所持意見,可能即無從為適當的表述,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意旨。因此,在修法前,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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