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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紅單或預售獲利,應報年度綜所稅

2020-12-24

 
 
前言摘要
財政部指出,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與一般出售成屋不同;該交易行為若是有獲利,屬財產權利的交易,其交易獲利所得均應依實際買賣價格計算,應課徵所得稅
民眾如有買賣紅單或預售屋獲利,若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只要在稅捐稽徵機關尚未調查前,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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