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什麼是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
而時效制度建立的理論根據,在於若一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或知他人侵害其權利而不加以排除,則長久繼續勢將造成新的事實狀態,影響原有法律秩序之正常維持。因此,為尊重現存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及簡化法律關係,避免時間長遠導致訴訟舉證之困難,法律上對於長期在權利上睡眠者即不宜再加以保護,達到督促權利人早日行使權利的目的,以減少法律紛爭。
而權利的主要功能的請求權被消滅以後,權利人縱然還擁有權利,但卻無法對負有義務的人請求~
消滅時效的期間
我國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期間,由於請求權的種類及內容之不同,因而區分有一般期間與特別期間,一般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除法律明定較短期間外,均應適用一般時效期間的規定,特別時效期間僅得由法律加以規定,不得由當事人另行約定,例如民法上對於定期給付性質之債權的特別時效為五年;票據法上的短期時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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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