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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債權時效怎麼算?-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2019-03-28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違約金債權,於約定之原因事實發生時,即已獨立存在,非屬從權利,且非定期給付之債務,其時效為15年而非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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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旨

按債權人於取得債權憑證後,雖可無庸繳納執行費用再行聲請強制執行,惟該債權憑證之可以再行強制執行乃溯源於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前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列各款取得之原執行名義。次按違約金債權,於約定之原因事實發生時,即已獨立存在,非屬從權利,且非定期給付之債務,其時效為十五年而非五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什麼是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

而時效制度建立的理論根據,在於若一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或知他人侵害其權利而不加以排除,則長久繼續勢將造成新的事實狀態,影響原有法律秩序之正常維持。因此,為尊重現存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及簡化法律關係,避免時間長遠導致訴訟舉證之困難,法律上對於長期在權利上睡眠者即不宜再加以保護,達到督促權利人早日行使權利的目的,以減少法律紛爭。

而權利的主要功能的請求權被消滅以後,權利人縱然還擁有權利,但卻無法對負有義務的人請求~

 

消滅時效的期間

我國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期間,由於請求權的種類及內容之不同,因而區分有一般期間與特別期間,一般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除法律明定較短期間外,均應適用一般時效期間的規定,特別時效期間僅得由法律加以規定,不得由當事人另行約定,例如民法上對於定期給付性質之債權的特別時效為五年;票據法上的短期時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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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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