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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特刊 -恐怖情人 之 我打你應該,不打你悲哀?!

2018-08-17

案例事實

  台南一名曾姓女大生15日清晨5時許遭楊姓前男友當街擄走,軟禁期間還被對方用電擊棒電大腿凌虐、軟禁藏在2樓衣櫃,甚至被威脅「要讓妳死」。警方接獲女大生父親報案後,立刻調閱監視器、以車追人,全案依妨害自由、恐嚇、略誘罪偵辦。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所謂「妨害自由」就是將他人的行動範圍拘束在一定的空間,剝奪行為人的行動自由。而「恐嚇」係舉凡以言詞、文字或舉動,將「將來」加惡害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通知他人,至足使他人心生畏怖。

因此,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認係惡害之通知,客觀上有使其發生實害之危險與可能,及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本案中,楊男騙稱要載被害人去上班,曾女坐上他的機車後卻直驅住處;曾女一度要求下車,但楊恐嚇說「妳如果跳車,後面的車會直接把妳撞死」,且被害人遭楊軟禁在房間,想打電話求救,楊涉嫌以電擊棒及武士刀恐嚇曾女「手機要關機,如果不乖乖聽話,妳就會死掉」,由此可見楊男對曾女而言已經構成妨害自由及恐嚇等行為,觸犯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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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 302條 (妨害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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