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七夕特刊 -恐怖情人 之 我打你應該,不打你悲哀?! 返回列表 七夕特刊 -恐怖情人 之 我打你應該,不打你悲哀?! 2018-08-17 案例事實 台南一名曾姓女大生15日清晨5時許遭楊姓前男友當街擄走,軟禁期間還被對方用電擊棒電大腿凌虐、軟禁藏在2樓衣櫃,甚至被威脅「要讓妳死」。警方接獲女大生父親報案後,立刻調閱監視器、以車追人,全案依妨害自由、恐嚇、略誘罪偵辦。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所謂「妨害自由」就是將他人的行動範圍拘束在一定的空間,剝奪行為人的行動自由。而「恐嚇」係舉凡以言詞、文字或舉動,將「將來」加惡害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通知他人,至足使他人心生畏怖。 因此,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認係惡害之通知,客觀上有使其發生實害之危險與可能,及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本案中,楊男騙稱要載被害人去上班,曾女坐上他的機車後卻直驅住處;曾女一度要求下車,但楊恐嚇說「妳如果跳車,後面的車會直接把妳撞死」,且被害人遭楊軟禁在房間,想打電話求救,楊涉嫌以電擊棒及武士刀恐嚇曾女「手機要關機,如果不乖乖聽話,妳就會死掉」,由此可見楊男對曾女而言已經構成妨害自由及恐嚇等行為,觸犯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法規小辭典刑法第 302條 (妨害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3-11-23 【修法新訊】公有房地除 3 情形外一律參與危老重建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三讀 2023-09-25 遏止運動票券黃牛行為 違者最高可處 3 年有期徒刑或 300 萬元以下罰金 2021-10-06 【修法新訊】金管會公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8-07-31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67號-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案 2016-03-16 李蒨蓉撞傷身障者 和解破局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